2016-06-14
王军仲裁团队
采安律师事务所
仲裁员是公道正派、信孚众望之人士。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了担任仲裁员的资格。各仲裁机构也有自身聘任仲裁员的条件和要求。传统上通常是从正面角度对仲裁员提出要求,比如独立性和公正性。而本文以列举的方式,从反面的角度对仲裁员的100种不恰当行为进行列举,这并不表明仲裁员实际存在这些行为,只是希望仲裁员以此为鉴。文章原题为:仲裁程序中的一百种不恰当行为(文章来自网络,原文无标明作者,欢迎认领)。1、以案件标的大小及难易程度,选择性接受案件;2、拒绝办理小标的案件;3、拒绝接受复杂案件;4、拒绝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5、没有时间办理案件也接受指定;
6、开庭迟到;7、与当事人交换名片或主动索要、派发名片;8、不适当泄漏自己的工作单位及职务;9、不熟悉庭审程序;10、对仲裁规则不熟悉,无法回答当事人有关程序上的问题;1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提出延期开庭未获同意,而仲裁员提出自己的事由要求延期;12、仲裁开庭时间与仲裁员作为代理人的诉讼案件开庭时间冲突时,优先考虑自身利益,要求仲裁庭秘书变更仲裁开庭时间;13、随意要求变更开庭时间;14、庭审中不注意庭审艺术,武断阻止一方当事人发言,使当事人对仲裁庭的公正性产生质疑;15、庭审过程中有倾向性语言,先入为主;16、当事人发言时仲裁员之间进行闲谈,不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17、开庭前不合议、无庭审提纲,不阅卷,不熟悉案情、证据,开庭时无法提出针对性的提问,无法查清案情,审理效率低,效果差;18、庭审查明事实不清,庭后多次要求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19、开庭效率低,缺乏质量,导致不必要的二次开庭;20、边裁不阅卷,不了解案情,当陪衬;21、开庭时,将自己等同于选定自己一方的代理人,质问对方当事人,丧失公正性;22、仲裁庭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本应由一方当事人举证的证据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举证;23、庭审驾驭能力不强,当事人重复发表辩论意见或发表与案件无关的言论或过激言行,没有及时制止或制止不力;24、未进行庭审质证程序直接进入辩论阶段;25、省略询问是否申请仲裁员回避等必要程序或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进行答复;26、忽略最后陈述程序直接闭庭;27、不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调解意愿;28、在调解过程中表露裁决倾向,强迫当事人调解;29、给当事人调解期限过长,或者缺乏调解技巧,以拖代调,导致案件延期;30、庭审笔录不签字就离开;31、开庭前或开庭后与一方当事人亲密交谈,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不安或感到压力;32、给当事人庭后补交证据的期限不明确;33、仲裁员直接接受当事人庭后补交的材料再转交秘书,并要求秘书签收;34、男性仲裁员穿T恤、短裤、凉鞋开庭,女性仲裁员着装不够庄重,佩戴过于夸张的饰品;35、开庭早退;36、开庭时随地吐痰、抽烟、睡觉甚至打呼噜;37、开庭时拨打、接听电话;38、开庭时随意离开仲裁庭;39、开庭时拍桌子、骂人,与当事人争吵;40、庭后与当事人一起吃饭:
41、合议迟到;42、无故缺席合议:43、临时要求变更合议时间;44、合议早退:45、合议中将自己等同于选定自己一方的代理人,发表的意见明显丧失公正性;46、合议后马上将合议内容透露给当事人;47、首席仲裁员首先发言,不听取其他仲裁员意见,一言堂;48、拖延合议时间;49、无事实和理由过分坚持自己的观点,又不同意其他仲裁员意见;
50、应当鉴定的不进行鉴定,不应当鉴定的进行鉴定;51、鉴定结果未经质证直接作为裁决依据;52、对鉴定申请不做回应;53、决定进行鉴定但不在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书上签字,仅口头要求秘书发鉴定通知;54、决定调查又迟迟不确定调查时间;55、决定鉴定又不明确鉴定机构或鉴定范围;56、调查、鉴定需要仲裁员到场的无故不到场;
57、长期出差导致案件延期;58、长期出差又不通知秘书,影响案件审理;59、无正当理由随意延期结案;60、仅在延期审批表中签名,不注明延期原因;61、将裁决书交由他人代写或要求仲裁庭秘书代写裁决书;62、临近审限才提交裁决书;63、同意审理处提出的修改意见,但不自行修改而是要求秘书代为修改,又没有明确的修改意见及内容;64、在裁决书送签后即将裁决内容透露给当事人;65、裁决书不签字又不附书面意见;66、长期出差导致仲裁文书签字不及时或裁决书签字后不及时返回给秘书;67、弄丢需签字的裁决书;
68、利用仲裁员身份对不符合仲裁立案条件的案件坚持要求立案;69、利用仲裁员身份对仲裁庭秘书提出不合理要求,开庭时要求秘书代为复印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打听相关案件审理情况;70、不适当利用仲裁程序拖延时间;71、不尊重仲裁庭成员;72、代理当事人撤销案件或申请不予执行,片面夸大不利于仲裁庭和仲裁委的事实,引导当事人打“程序官司”;
73、应当回避的不主动申请回避,也不披露相关情况;74、开过一次庭后,以案情复杂为由要求回避;75、私下会见或接触当事人;76、接受当事人的赠与;77、不尊重本庭其他仲裁员,发表对其他仲裁员不利的言论,导致当事人对仲裁庭或仲裁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78、不尊重秘书工作;79、接受没有能力办理的案件,开庭后无法制作裁决书,导致案件超期;80、不适当地要求仲裁庭秘书履行本应由仲裁庭履行的义务;81、利用仲裁员身份影响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82、发表对仲裁委不利或不客观的言论;83、外地仲裁员对接待提出过分要求。
84、向仲裁员送达案卷材料时未告知仲裁庭立案时间、组庭时间、开庭时间、开庭地点及仲裁费收缴情况等;85、未告知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相关信息;86、未告知首席或独任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情况;87、未将管辖权异议决定书一并提交给仲裁庭;88、提交仲裁庭的材料未进行整理、分类;89、对不熟悉庭审程序的仲裁员未提供必要的资料或予以适当提示;90、开庭迟到;91、开庭时着装不够端庄、合体;92、请其他秘书代为开庭时未提前告知仲裁庭;93、随意进出其他正在开庭的仲裁庭,影响其他案件的审理;94、开庭时随意发言;95、开庭时未将手机调至无声状态或关闭手机;96、庭审笔录未完整、准确记录各方发言及仲裁庭对当事人的要求;97、合议笔录未将各仲裁员的观点记录完整,造成遗漏;98、未能将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电子文本及时转交仲裁庭;99、未能及时给新聘的仲裁员提供裁决书写作范本;100、在跟仲裁员安排开庭、合议时间,及对裁决书需要修改的地方进行沟通时不够尊重仲裁员。
王军
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王军教授,采安合伙人,曾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目前担任东亚贸易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顾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贸仲、北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台湾中华仲裁协会仲裁员,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理事。